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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备考:法律之共同犯罪的定罪

2013-10-30 14:46:08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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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备考:法律之共同犯罪的定罪

 

  近日,总政干部部专门下发通知,对做好2014年度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全军首次实行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山东华图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专家为您带来最新最全的复习资料,助您成功。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1.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2.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3.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4.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201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专家指出,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

  在2014年度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备考的重要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是广大考生提高成绩的不二法门。为此,山东华图教育全军文职人员招聘备考专家将考试资料进行梳理,以助广大考生在考试中乘风破浪,事半功倍,一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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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东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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