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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的刑罚。
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犯罪
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②刑事违法性,即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③应受到刑罚处罚性,即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刑法中,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这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行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4.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5.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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