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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其特征为: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其特征为:与特定的价格或身份不能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主要是指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一定的情形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则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法人。
3.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平等地享有且为实现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
(1)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3)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4)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
(6)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和姓名使用权。
(7)名称权是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正当使用的权利。内容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8)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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