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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新法解读(2)

2014-04-09 10:32:0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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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新法解读(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点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遗法》的出台,适应了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世界潮流,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亮点 深度解读
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目标”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这一目标,过去主要体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现在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为了进一步体现这一目标,《非遗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在调整范围上,对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于行政保护为主;三是在保护措施上,实行区别保护,确认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 “两大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 “三项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做出了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了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另外,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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