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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新法解读(4)

2014-04-09 10:32:0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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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新法解读(4)



  四、《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重点条款解读?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亮点 深度解读
确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2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种类,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对任职回避?详细阐释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法》第68条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说明。《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指出:?
(1)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3)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4)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5)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6)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关于地域回避的规定 (1)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2)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3)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关于公务回避的规定 1.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1)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2)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3)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4)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2.公务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5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对公务员回避的监督与管理 (1)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2)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3)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4)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5)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6)对违反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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