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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

2014-04-17 13:11:2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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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 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分类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以及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依法直接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实施步骤

  (一)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事改办)统一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和有关法规政策,提出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初步建议,并与部门(单位)沟通。各部门根据沟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省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报省事改办。省事改办对分类意见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4月底前基本完成分类任务。

  (二)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市参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结合实际拟订本市《事业单位分类目录》,3月底前报省编办征求意见后,由市编委批准实施。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提出本级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5月底前基本完成分类任务。市、县(市、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须报省编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防止将公益目标、职责任务、运行方式相同或相似的事业单位划入不同类别。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用编审核,规范进人管理程序,杜绝超编进人和违规进人;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分类工作;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及时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始终注意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分类任务。

  附件:《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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