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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宪 法(8)

2014-04-21 16:59:47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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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宪 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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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对责任制原则的贯彻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位代表都要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他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我国国家机构的责任制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机关。个人负责制是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精简和效率原则,设置相应的国家机关,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以便使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高效率地完成各项任务。同时,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特征之一。

  (五)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努力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名额不超过3000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隶属关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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