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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基础知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2)

2014-04-29 17:04:21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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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基础知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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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效聘用合同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I.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I)由十不可一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己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书‘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l)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一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订

  聘用合同的续订是指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不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

  聘用合同可以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一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卜1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口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千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具有上述司一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此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5.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违约金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2)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3)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4)聘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2.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8)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此外,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并失业的,如果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聘用单位应支付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上述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

  3.其他责任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处理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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