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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剖析我国行政法主体

2014-06-13 14:16:42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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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剖析我国行政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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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剖析我国行政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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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考生在备考山东公务员考试时,对于行政法都是相当头疼,盖因为行政法体系庞杂,内容众多。所以对于行政法应该抽丝剥茧,一层层把理解和把握。而对于行政法中主体的理解与把握,可谓理解行政法的一块基石。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一“权”、“责”、“名”相统一的主体。

  1.行政主体具有行政职权,即“权”。并非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我们常听到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他们虽然是国家机关,但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所享有的不是行政职权,故不是行政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些社会组织也可能因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而获得行政主体地位。如学校,因国务院学位条例授予了学位证书的授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即“名”。有些行政机关虽然实施具体的行政活动,但它们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工商管理是工商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别由市场管理机构、企业登记注册机构实施,但他们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这些管理活动,对某个公民是否能够获得营业执照等,都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作出。

  3.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责任,即“责”。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它虽然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就诉,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的分类

  1.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这一类是最广泛也是最常见的行政主体。国家法律规定的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地政府及政府的职能部门享有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在此,需要提示同学们注意的是,我国乡镇一级政府是没有职能机关的。

  2.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通过对主体概念的理解,进而把握关于行政主体的特征,在各位同学做题时,在考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题型时,可以迅速作出正确判断。山东华图预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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