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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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法

2014-07-28 15:26:0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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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法

华图教育 姜泽锋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律可以创设行政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许可;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2、期限:
(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三)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第三种情况: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知识点二:刑法之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 重伤/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注意是八种行为不是8个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
直接故意:明知+ 希望+ 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 放任+ 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是指本来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危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 轻信能够避免+ 危害结果发生

三、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行动。
包括: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不作为,有法律义务需要去积极行动,但能履行却不履行。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四、构成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的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知识点三:刑法之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行为未能“着手”的。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例1、甲偷乙的财物,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送回,这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解析】选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送回”的行为发生在盗窃成功后,因此不符合“犯罪过程中”的规定,不是犯罪中止。
例2、盗窃犯贾某正在室内行盗,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行窃,跳窗逃走,这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解析】选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贾某是“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并不是“自动”,而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知识点四:刑法之刑罚

一、刑罚种类

(一)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适用);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缓期2年)。
(二)附加刑--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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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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