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备考技巧 > 行测 >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行政行为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行政行为

2014-08-08 13:31:5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公告汇总 刷题资料 网络课程 在线咨询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医疗卫生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行政行为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行政行为

招考信息 备考指导 时政热点 辅导课程 直播讲座 在线做题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d.huatu.com/)为您提供最新辅导资料 。2015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即将开始,山东华图教育将第一时间同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希望大家多多关注多多支持山东华图华图教育。

   行政行为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 :区公所 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某些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某些行业协会) ;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知识点二: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1、法 律 : 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规 章: 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四)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当事人要求。

  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例、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管制 B.拘留 C.拘役 D.撤职

  【解析】选B。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和拘留。管制、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撤职属于行政处分。

图书

更多>
(编辑:山东华图)

图书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