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3 14:13:49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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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 38 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应当指定)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 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 另行指定辩护人。
总结:应当指定的情形,有正当理由,应当准许,且最后必须有人帮其辩护。 可以指定的情形,应当准许。
《解释》第 165 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 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总结:要求另行委托的,应当同意。
要求另行指定的,可以同意。 总结: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不予准许(应当指定的,只能拒绝一次)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其他情形,可以准许,但再也不能找别人为其辩护,只能自行辩护。 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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