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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八)

2014-12-25 08:50:10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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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d.huatu.com/)为您带来:《山东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八) 》。山东华图针对2015山东银行农信社招聘考试,为您带来最新的备考热点资料,希望能助您一臂之力。


  28. 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

  29. 什么是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它的期限和利率如何规定?

  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发行的、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专项票据期限为两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

  30.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对象有何规定?

  考虑到不同农村信用社之间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对选择专项票据方式的信用社,根据其产权形式[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统一法人体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分别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发行条件。即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专项票据转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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