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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农村商业银行笔试备考:定金
定金是民法中债的担保的重要的内容之一,而民法又是农信社考试当中法律部分的核心考点学科之一,对于农信社的考试而言,民法是一个大头学科,其中的担保方式也是其中的重点内容。为了方便学员对于债的担保方式之定金的理解,本文对该知识点进行详细地讲解。
一、定金合同概述
定金合同是指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为方便学员理解,在此进行举例说明:
例如:张三与百科房产公司签订一购房合同,购买其公司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同时签订一份数额为15万的定金合同。
在该案例中,张三与百科房产公司之间存在着两个合同,一个是购房合同,一个是定金合同。我们说定金合同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在该案例里,购房合同即其双方的主合同,定金合即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那么张三与百科房产公司为什么要签订该定金合同呢?这就涉及到定金合同的本质,也就是定金合同属于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首先,张三与百科房产公司之间因购房合同的签订产生了债,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对于张三而言,订立定金合同是为了确保百科房产公司能够依照合同约定如期将房产交到自己的手里。而对于百科房产公司而言,是为了确保张三不会反悔,不买自己的房。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发现其实定金就是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提供了一个担保,这是定金合同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体现。
二、定金合同的特征
通过上述讲解,我们会发现定金合同具有一下几个特征: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没有主合同就没有定金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没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就不会生效,也就是说,定金合同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同时定金担保也不会成立,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那么什么是定金罚则呢?。定金罚则即约定主合同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以上述陈述案例为说明:若张三不履行购房合同约定义务,则作为给付定金一方,其无权要求返还该15万定金。若百科房产公司不履行购房合同约定义务,则作为收定金一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30万。
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四、定金与订金
很多学员可能会把定金与订金弄混,从而做错题,那么这二者是怎么区别的呢?首先,与定金不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在购房合同中订金属于预付款,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只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其次,订金也没有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定,若房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无须双倍返回。最后,订金在数额上也没有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
五、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所以在考试中如果遇到这样的考查点也希望大家能够警醒一些,选对选项。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其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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