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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淄川经济开发区选聘管理委员会人员原则
1.按照“全体起立、重新上岗、择优选配、统筹安排”的原则,鼓励淄川经济开发区现有在职在编人员报名参与竞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开发区现有人员不参加岗位竞聘或竞聘不成功的,由区委统一安排分流。所有参与选聘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和决定。
2.实行岗位聘任制。选聘成功的人员按照试用期有关规定执行,期满后视工作表现签订聘任合同,一个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重新进行岗位选聘,聘期内及期满,依据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对被选聘到开发区工作的人员实行“单轨运行、档案接续”,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封存。
3.实行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在开发区聘任期间表现优秀的,将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工作表现较差的或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4.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在预算总额内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薪酬水平、分配办法,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同时,根据省、市对经开区的考核情况,实行绩效奖励,奖励总额不计入薪酬总额(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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