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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遴选案例分析】以法治为粮食有效流通保驾护航(2)
一、政策层面,要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
1.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
2.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3.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4.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5.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二、“六个强化”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2.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3.规定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4.规定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5.规定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6.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三、要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这就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改进市场服务,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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