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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招聘笔试备考:合同法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一、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单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撤销行为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之前为(A )。
A.有效行为 B.效力未定行为
C.无效行为 D.部分无效行为
【单选】受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为( C )
A. 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4.撤销权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超过1 年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不予以保护。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成立。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
注: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单选】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为( C)。
A.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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