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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招聘笔试备考:金融法律法规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概念及破产
所谓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与免除的法律制度。
2、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单选】下列不适用于破产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C )
A. 某大型国企 B.某商业银行
C.某律师事务所 D.某股份公司
二、破产的申请及管辖
1、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B.申请人所在地法院
C.主要债权人所在地法院
D.工商部门指定
三、管理人
1、管理人的确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的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的宣告和终结
1、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破产的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例题】下列不属于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人职责的是( B )
A.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所有开支;
C.管理和使用债务人的财产;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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