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9 16:15:16 山东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沾化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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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滨州市沾化区第一批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山东省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滨州市沾化区2022年第一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滨州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
1.具有滨州市沾化区户籍;
2.持有滨州市沾化区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滨州市(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以已经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的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
4.驻滨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其他申请人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四)申请教师资格任教学段、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六)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滨州市及相关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视障人员体格检查时,免测视力体检项目。听障人员体格检查时,免测听力检测项目。
三、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选择居住地、户籍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认定。
滨州市及沾化区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及认定公告发布网址如下:
认定机构名称 | 咨询电话 | 认定公告发布网址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0543-3185571 0543-3185203 | http://bzzwfw.sd.gov.cn/ http://jy.binzhou.gov.cn/ |
滨州市沾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0543-7811923 | http://www.zhanhua.gov.cn/ |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网报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8 日 8:00—4月 11 日 17:00。认定人员范围:已取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应届毕业生。。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注册用户、完善个人信息并完成实名核验后方可进行认定报名,报名时应按本公告第三条要求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并按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审核确认点。其中,“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3.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或在报名系统“须知”页面下载《个人承诺书》。下载的《个人承诺书》用A4白纸打印。承诺书将合成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请在“承诺人”处正楷书写签署本人姓名和签字日期后,扫描或拍照上传。签名后上传的《个人承诺书》,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可查看整体效果。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二)体格检查
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自行打印山东省教师资格体检表附件1,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安排以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体检结果仅用于本次认定使用。(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体检安排见附件2)
(三)认定方式:由于疫情原因已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进行线上认定,全程网办。
1.线上确认
申请人下载来滨办APP于5月5日09:00至月5月31日17:00将所需材料按程序要求上传。(安卓系统用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苹果用户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搜索“来滨办”下载)详见附件3。来滨办技术指导电话:0543-3172277。
(来滨办APP) 沾化区教资认定来滨办指导群
线上审核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包括户口簿首页(显示户别、户主姓名、户号、住址信息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或办理居住证时派出所开具的《信息登记回执》;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驻滨部队现役军人、武警提交军人证警官证等证件。
(2)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认定系统中校验不通过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国(境)外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其他学历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认定系统中校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拍摄空白纸)。
(3)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提交《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视障或听障申请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线上认定申请人审核通过后需邮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报名号、学段)。
邮寄地址:滨州市沾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楼社会事务审批室(滨州市沾化区银河四路267号 )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证书将于6月30日前通过EMS免费邮寄(请申请人将证书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填写清楚)。
邮寄的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1份。其中,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自行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及时交申请人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疫情防控及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提前了解居住地和认定机构所在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认真执行滨州市沾化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各项防疫要求。
(二)请申请人在报名前,务必及时认真查阅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仔细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相关提示,严格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按规定流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标准见附件4)和提交材料等,以免错过工作安排。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认定机构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后,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将自动对所提交学历进行在线验证。其中,验证不通过的,国内(不含境外)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查询、认证结果为准,国(境)外学历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为准,未经认证的学历(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外)不能用于申请教师资格。请未通过在线验证的申请人提前自行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申请学历认证,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备提交,在学信网无法查询或认证的高等教育学历不能用于申请教师资格。
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证书制证所需照片由申请人自行邮寄。
(三)根据国家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山东省教师资格体检表
滨州市沾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28日
原文标题:begin-->滨州市沾化区2022年第一批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end-->
文章来源:http://www.zhanhua.gov.cn/art/2022/3/29/art_118071_10352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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