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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安招警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之民法基本原则

2022-04-28 17:00:37 山东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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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公安招警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权利义务一致性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不隐瞒、保密,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又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以上就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民法六大基本原则,“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希望大家能够定期回顾。

  例题

  1. (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台,应付款5万元。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

  A. 平等原则

  B. 意思自治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概述。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题干中,甲乙将货款调整为4.8万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程某和方某签订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彩虹牌”电视机15台,而程某交付的是“彩红牌”电视机15台,方某以标前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收,双方诉至法院。此案例中,程某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 )

  A. 诚实信用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平等原则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概述。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题干中,程某和方某签订电视机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为“彩虹牌”电视机15台,而程某交付的是“彩红牌”电视机15台,程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聊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等,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起始时间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三、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特点

  1. 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 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 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以上就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及时掌握。

  例题

  1. (单选题)自然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截止

  B. 从年满10周岁起到死亡时间止

  C. 从年满16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D. 从年满18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多选题)小张和小王是一对新婚夫妇,小王怀孕后,小张的父亲老张将一块祖传玉石赠与小王腹中的胎儿,并实际将玉石交付给小张和小王夫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该玉石归小张和小王

  B. 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该玉石归这个婴儿

  C. 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死亡,该玉石归小张和小王

  D. 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死亡,该玉石仍归老张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AB项,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赠与成立,该玉石即归这个婴儿。A项错误,排除。B项正确,当选。CD项,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即死亡,该玉石为婴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小张和小王继承。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接下来,就请大家和小编一起走进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行为的类型

  1. 明示形式:行为人明确、直接的表示自己意思的形式。

  2. 默示形式:行为人不以语言或文字直接表示自己的意思,只是根据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推知行为人的意思。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对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多方法律行为(签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订遗嘱)。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

  2. 有偿法律行为(劳务/支付等)与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3. 诺成性法律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交付标的物)。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支付实物为标准;

  4.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考点,大家是否都记住了?一定要温故知新哟!

  例题

  1. (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 立遗嘱

  B. 买卖行为

  C.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D. 放弃继承

  【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AD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等。AD项当选。BC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BC项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BC项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2. (多选题)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意思表示真实

  C. 形成书面材料

  D.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良俗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民法中的“物”究竟是啥东西?

  “物”在我们的生活中指万物,有时还特指具体的物品。那在民法中,“物”又代表什么呢?接下来,就请大家和小编一起走进民法中“物”的世界。

  一、物的概念

  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如房屋、机器等。

  二、特征

  1. 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

  2. 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 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三、物的分类

  1. 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①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②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 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①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②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为自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为法定孳息。

  学到这里,相信大家对生活中的“物”和民法中的“物”已经能够进行区分。以后要经常回顾,以免忘记哟~

  例题

  1. (单选题)下列属于民法上的自然孳息的是:

  A. 出租相机所得的租金

  B. 分红所得的股息

  C. 动物腹中的胎儿

  D. 从树上摘下的苹果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需要脱离原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AB项,出租相机所得的租金和分红所得的股息,属于法定孳息,AB项排除。C项,动物腹中的胎儿此时并未脱离原物,不属于孳息,C项排除。D项,从树上摘下的苹果,属于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所以D项属于自然孳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下列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

  A 镶在嘴里的金牙

  B 池塘中的鱼

  C 专利

  D 日月星辰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A项,镶在嘴里的金牙不是独立物,具有人身专属性。A项排除。B项池塘中的鱼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属于民法中的物。B项当选。C项,专利是智力成果,不是有形物,不属于民法中的物。C项排除。D项,日月星辰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不属于民法中的物。D项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后,关于“继承权”有了不少新说法,今天就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吧。

  一、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2.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这些财产权利专属于自然人个人,随着符合救济条件而享有该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死亡而终止,不能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不过该自然人生前已经根据此种权利而取得或应取得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侵权而导致自然人死亡的,虽然损害赔偿金作为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但损害赔偿中具有专属于特定人的具有救济性质的部分不得作为遗产。

  3. 自留山、自留地。

  农民个人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农民个人死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大家要及时复习回顾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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