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1 16:49:22 文章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通知公告
泰山区人民政府通知公告2023年泰安泰山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泰安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和我区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拟组织开展泰山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批次及网上报名时间
(一)第一批次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应届毕业生。
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3月22日8:00—4月4日17:00。
(二)第二批次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和未参加第一批次认定的非应届毕业生。
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6月15日8:00—6月26日17:00。
(三)第三批次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未在前两批次申请认定的人员。
网上报名时间:2023 年 9月12日8:00—9 月22日17:00。
二、申请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泰山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泰山区户籍;
2.持有泰山区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泰山区(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经取得学历申请认定的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
4.驻泰山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5.在泰山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泰山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生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其他申请人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咨询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五)申请教师资格任教学段、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一致。
(六)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七)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且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在泰山区或泰山景区者,由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认定。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在泰山区或泰山景区者,参加泰山区组织的体检、现场审核确认,由泰安市教育局认定。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其中,“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申报时应按本公告第三条要求选择“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并按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审核确认点。
(二)体格检查及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需要到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申请人完成网报和体格检查后需到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认定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现场确认点办公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花园路266号,泰安六中新校区格物楼5120室。联系电话:0538-6368118。
具体要求见附件1:《泰山区2023年第一批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及现场确认安排》。
(三)现场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认定系统中校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当次有效,见附件2)。
4.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提供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其他申请人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校验通过的可不提交。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应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等现役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证书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确认点领取。领取时间,请关注各我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其他相关教师资格认定热点问题解答,请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在报名前,要及时认真查阅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仔细阅读认定系统相关提示,严格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网上申报、体格检查和提交材料等,以免错过工作安排。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系统将自动关闭,认定机构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后,认定系统将自动对所提交学历进行在线验证。其中,验证不通过的,国内(不含境外)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查询、认证结果为准,国(境)外学历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未经认证的学历(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外)不能用于申请教师资格。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自行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申请学历认证,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备认定机构查验。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获得一种教师资格。若有申请人已取得多个任教学段或任教学科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应在本年度内自行选择一种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其他可在以后年度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已申请并认定通过的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撤回或删除的,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附件1
泰山区2023年第一批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及现场确认安排
根据泰安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我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及现场确认安排如下
一、体检
(一)参加体检人员范围
符合《泰山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且网报成功的第一批次申请人。
(二)体检时间、地点
1.时间:2023年4月9日(周日)—2023年4月13日(周四)(共5天)(每天上午9点半前),逾期未体检者后果自负。
2.地点:泰安市中医二院健康管理中心,地址:东岳大街46号中医二院东院(志高银座东100米路南)。联系电话:6112277 ,13156977888。
(三)体检要求
1.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查。
2.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填写并打印纸质体检表(体检表只填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三项)、将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贴到体检表上,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只在本批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3.参加体检的人员需要佩戴口罩,遵守体检中心规定,当天早晨空腹抽血,不得吃饭、喝水,待医院抽完血后再吃饭、喝水。
4.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直接交到体检医院收费处。
5.申请人体检完毕后,即可离开医院,体检表交查体中心,由查体中心统一交认定机构。申请人可记录个人体检编号,以方便现场确认时查询。
二、现场确认
(一)现场确认人员范围
符合《泰山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网报成功,且已参加体检的第一批次申请人。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1.时间:2023年4月13日(周四)—4月15日(周六)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2.地点:泰安市泰山区花园路266号泰安六中新校区格物楼5120室。联系电话:0538-6368118;
(三)现场确认要求
1.材料要求:申请人携带《泰山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参加确认。
2.预约要求:为减少等待时间,避免拥挤,申请人需要扫描预约小程序完成预约后,按照约定时间参加现场确认。(小程序码附后,请微信扫码预约)
温馨提示:
1.现场确认必须本人,不允许代办。
2. 2023年4月泰山区教师资格现场认定预约小程序,请扫码预约。
附件2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编 号 | 一寸照片 | |||||||||||||||||||||||||||||||||||||||||||||||
姓名 | 手机号 | |||||||||||||||||||||||||||||||||||||||||||||||
身份证号 | ||||||||||||||||||||||||||||||||||||||||||||||||
既往病史 | 肝炎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结核 | ||||||||||||||||||||||||||||||||||||||||||||||||
皮肤病 | ||||||||||||||||||||||||||||||||||||||||||||||||
性传播性疾病 | ||||||||||||||||||||||||||||||||||||||||||||||||
精神病 | 本人签名: | |||||||||||||||||||||||||||||||||||||||||||||||
其他 | ||||||||||||||||||||||||||||||||||||||||||||||||
眼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矫正度数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矫正度数 | |||||||||||||||||||||||||||||||||||||||||||||||
色觉检查 |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 黄( ) 绿( ) 蓝( ) 紫( ) | 检查者 | ||||||||||||||||||||||||||||||||||||||||||||||
眼病 | ||||||||||||||||||||||||||||||||||||||||||||||||
内科 | 血压 | / kpa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发育情况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神经系统 | |||||||||||||||||||||||||||||||||||||||||||||||
腹部器官 | 肝脾 肾 | |||||||||||||||||||||||||||||||||||||||||||||||
其它 | ||||||||||||||||||||||||||||||||||||||||||||||||
外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颈部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皮肤 | 面部 | 关节 | ||||||||||||||||||||||||||||||||||||||||||||||
脊柱 | 四肢 | 检查者 | ||||||||||||||||||||||||||||||||||||||||||||||
其它 | ||||||||||||||||||||||||||||||||||||||||||||||||
耳鼻喉 | 听力 | 左耳米 | 右耳米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嗅觉 | 检查者 | |||||||||||||||||||||||||||||||||||||||||||||||
耳鼻咽喉 | ||||||||||||||||||||||||||||||||||||||||||||||||
口腔科 | 唇腭 | 是否口吃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牙齿 | (齿缺失——————+——————) | |||||||||||||||||||||||||||||||||||||||||||||||
其它 | ||||||||||||||||||||||||||||||||||||||||||||||||
胸透 | 胸部透视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若胸透异常,则进行胸片检查 | 检查结果: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肝功 | 肝脏功能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若转氨酶异常,需进一步明确诊断 | 检查结果: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生殖科(仅限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人员) | 淋球菌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梅毒螺旋体 | ||||||||||||||||||||||||||||||||||||||||||||||||
妇科 | 滴虫 | |||||||||||||||||||||||||||||||||||||||||||||||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 ||||||||||||||||||||||||||||||||||||||||||||||||
体检 结论 | 主检医师签名: 年月 日(医院盖章) |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2. 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要说明原因。
附件3
教师资格认定热点问题解答
1.现场认定必须是本人吗?
答:根据省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参加现场确认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其他人不能代替。
2.现场认定时,必须有纸质版毕业证和普通话证吗?
答:申请人在网报时,毕业证和普通话证网上核验通过的,不用再提交纸质版证书。网上核验不通过的,必须提供纸质版证书原件。
3.申请人是应届毕业生,学校还没有发毕业证,网上也没有核验通过,怎么办?
答:目前,教师资格认定网站已与学信网自动对接。学信网能查询到申请人毕业信息的,教师资格认定时会自动进行比对。此情况下,申请人可联系就读学校,问清具体原因。
4.认定时必须有居住证吗?
答:根据省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认定时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泰山区)的户口本或居住证。
居住证类似于一张身份证式样的卡片,不是纸质的居住证明或办理时的收据,办理居住证事宜请咨询所属派出所户籍部门。
省市公告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此项要求是省市统一要求,并非是我区单独要求。
办理居住证事宜请咨询所属派出所。
5.认定网报时间、体检、现场认定时间错过了,能补办吗?
答:教师资格认定平台所属教育部,时间节点是省市统一规定,错过本批次的其中任一项时间节点,都不能补办。申请人如果错过时间节点,可于教师资格成绩有效期内,在新一批次认定时办理。
6.认定后什么时间发证领证?
答:申请人认定后,可关注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当批次发证公告。目前,发放证书采用预约方式。申请人可扫码预约。
7.认定证书可以快递或邮寄吗?
答:目前我区未开通此项服务。
8.申请人不是在指定医院体检可以吗?
答:根据我区教师资格公告要求,申请人须在我区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其他医院的体检证明不能作为我区教师资格的体检证明共用。
10.孕产期间能不参加相关体检项目吗?
答:孕产期的体检,请咨询我区体检医院。具体联系方式,请见当批次体检公告。
原文标题:泰山区人民政府通知公告泰山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sdtaishan.gov.cn/art/2023/3/21/art_47869_10331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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