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4 16:23:00 文章来源:未知
2023公安招警基础知识之张小敬的“不义”之罪
天宝三载,是真实历史中的张小敬,在《长安十二时辰》的虚拟时空中崭露头角的年头。张小敬一出场就展现了大唐的司法制度和主要的司法行政部门。
一、“十恶”大罪
被带出死牢后,张小敬对着眼前的檀棋和门后的李必说:“我所犯之罪乃十恶之九,是不义罪。”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十恶”,哪些行为才会被定义为“十恶”不赦的大罪。
首先“十恶”大罪其实从秦朝就开始有了,到北齐时,才被统一规定为“重罪十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后隋朝建立,将“叛”和“降”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不睦”罪,成为新的十项罪名,并统称为“十恶”,这是第一次完整概括的阐述了“十恶”大罪。唐承隋制,沿用了“十恶”大罪的分类概括,并在《唐律疏议》开篇第一卷《名例》中,就开宗明义指出,“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因此可以看出“十恶”大罪,在封建制度中的重要性。“十恶”大罪即:1. 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2. 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3. 谋叛。谋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4. 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5. 不道。无道。6. 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7. 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8. 不睦。9. 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10. 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剧中张小敬犯下的是“十恶之九,是不义罪”,主要是百姓谋杀父母官,士兵谋杀军官,下级谋杀长官,学生谋杀老师。还有就是,妻子死了丈夫,哭得不伤心,或尸骨未寒就改嫁,也要被列为“不义”。
张小敬下狱之前是长安不良帅。这里的“长安”是京师长安下属长安县。“不良”是唐代各级官府中主管侦缉逮捕的小吏,又称“不良人”,类似后来的捕快。“不良帅”就是“不良人”的头目,相当于后来的捕头。张小敬以长安县“不良帅”的身份犯下“不义”罪,应该是谋杀主管刑狱的县尉,或是长安县父母官县令。《唐律》规定犯下此罪,未遂的流放两千里;造成人身伤害的判处绞刑;致人死亡的判处斩刑。因为犯下“不义”重罪,张小敬说“刑部和大理寺已定了斩刑,永无赦”。
当然,此时剧中的张小敬还不知道,十一年后,他还会在“不义”罪上栽跟头,再犯下唐律中的这一罪行。而十一年后的“不义”,和张小敬的真实历史身份有关。张小敬在唐代历史上确有其人。第一集剧中曾出现姚汝能这个人物,此人曾任长安不远的华阴县尉,主管华阴县司法事务。姚汝能后来写了一本《安禄山事迹》,记载了安禄山的生平和安史之乱的经过,具有很强的史料价值。
天宝十四载(755)十一月初十,安禄山在范阳起兵造反。第二年六月初九,打下潼关,拿下长安门户。六月十三,唐玄宗杨贵妃离开长安跑路。六月十四抵达马嵬驿,护驾禁军饥饿疲惫,怒气冲天,要找祸国殃民的杨国忠算账。《安禄山事迹》明确记载,“骑士张小敬先射国忠落马,便即枭首,屠割其尸”。张小敬一箭将杨国忠射落下马,然后一刀封喉毙命,砍下杨国忠脑袋,随即将其大卸八块。这是张小敬在唐朝真实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大显身手,一出手就干掉当朝宰相,比起在《长安十二时辰》里谋杀长官,更是“不义”之极。但在安史之乱的历史进程中,张小敬这次“不义”行为,却是“大义”之举。毕竟安史之乱的爆发,是和杨国忠脱不了干系。
二、司法审判程序
剧中张小敬说“刑部和大理寺已定了斩刑,永无赦”。那么,接下来再说一下唐代的司法行政机关。
唐代中央有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这三大机关是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其中,大理寺虽是唐代最高审判机关,但在判案上需要和刑部互相配合。大理寺负责审判中央朝廷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审核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因主要负责监察全国各级官吏,只参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
正是深深研究过唐代的司法审判程序后,《十二时辰》的编剧才将张小敬的死刑设定为大理寺和刑部一起决定,而不是大理寺或刑部单独行为。
剧中张小敬听闻“巳正,大荒落”的报时之声,说“炽盛大出,霍然而落,大荒落,眼前这繁盛啊,未必能长久”。也许当时身陷囹圄的他,就已经看出了这盛世繁华背后的凶险。《长安十二时辰》的时空框架虽然是虚拟的,但隐射出的天宝风云却是真实存在的。
习题
1.【多选】下列有关唐朝的“十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B. 唐律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C.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D. 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答案】ABCD【解析】“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2.【单选】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吏部
【答案】B【解析】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刑部,刑部还是唐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与大理寺、御史台并称“三法司”。故选B项。在唐朝,大理寺主审判,御史台主监察。吏部不属于三法司,而是隶属于尚书省的六部之一,主管官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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