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5 15:05:13 文章来源:未知
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刑法知识之刑法的基本原则
备考之刑法知识之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是否犯罪;责:承担什么责任;刑: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例题】
1. (单选题)“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属于刑法中的( )原则。
A. 罪刑法定
B. 罪刑相适应
C. 平等适用刑法
D. 罪责自负
【答案】A【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判断题)根据我国2021年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2021年版《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故本题判断正确。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高频考点,它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
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属地管辖原则包括船舶、航空器和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折中主义:我国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相结合。
(二)属人管辖原则
即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特殊情况】
①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普遍管辖原则
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即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如反人类罪、海盗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等。
条件:①罪行属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
②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
国际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发动侵略或违反战争规则、灭绝种族)。
特殊情况:①外交豁免原则肇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
1. (单选题)2021年8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了加拿大籍人士贩毒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死刑,驳回上诉,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上内容体现了我国2021年版《刑法》管辖中的( )
A. 属人主义
B. 属地主义
C. 保护主义
D. 普遍主义
【答案】B【解析】属地主义,是指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加拿大人贩毒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故体现了属地主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判断题)犯罪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犯罪。(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为“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故本题判断错误。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自然人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事业单位考试中,自然人可以说是刑法的基础考点,也是热门考点,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自然人的相关考点。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年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
1. (单选题)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 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B.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C.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D.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答案】B【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五周岁女孩李某无故暴打一周岁男孩,并将其从高楼扔下,造成小男孩儿生命垂危的严重后果。对此,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
A. 李某负完全刑事责任
B. 李某负相对刑事责任
C. 李某监护人带负刑事责任
D. 李某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D【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由此可知,本案中李某五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单位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刑法犯罪主体部分的考查不仅有自然人,还有单位。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单位的相关考点。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做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③必须实施犯罪行为。
④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如私分国有资产罪、逃汇罪、单位受贿罪等。
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只处罚个人。
【例题】
1. (单选题)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 )的故意。
A. 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B.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C.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D. 为其他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答案】C【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给单位犯罪可以如下定义:即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实施犯罪。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多选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 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C. 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D. 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答案】ABCD【解析】A项,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故A项错误,当选。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故B项错误,当选。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单位是一类单独的犯罪主体,不是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故C项错误,当选。D项,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故D项错误,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可以说是事业单位考试刑法部分单位重中之重了,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二)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
1. (单选题)某日,小珍加班到深夜,回家时注意到有一彪形大汉跟在自己身后。在大汉从背后拍小珍的肩膀时,小珍立即掏出口袋里的水果刀将其刺伤。事后才知道大汉只是将小珍误认作自己的妹妹。小珍的行为属于( )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假想防卫
D. 防卫挑拨
【答案】C【解析】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小珍就是误以为大汉是个不法犯罪分子,所以才将其刺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单选题)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C. 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D. 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答案】D【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不只能保护本人的合法权利,还能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D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紧急避险
身为正当防卫的“胞弟”,紧急避险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大,属于刑法模块的高频考点。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
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
共同点 | 1.正在发生 2.正当意图(防卫意图、避险意图) 3.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不同点 | 危险来源 | 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 |
行为限制 | 非迫不得已 | 迫不得已 | |
主体限制 | 任何人 | 不能有特定身份 | |
损害程度 | 大于或等于 | 小于 | |
实施对象 | 不法侵害人 | 无辜第三者 |
【例题】
1. (判断题)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紧急避险。(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解析】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突发性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故本题判断错误。
2. (单选题)甲购买乙的西瓜,二人因价格产生争议,乙拿西瓜刀要杀甲,吓得甲慌忙就跑碰倒了附近的2家水果摊,水果散落一地,造成许多水果毁坏,甲的行为构成( )
A. 故意毁坏财物罪
B. 防卫过当
C. 避险过当
D. 紧急避险
【答案】D【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本题甲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身为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点。
(一)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①二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两个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②共同:意思联络。
③故意: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种类: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种类: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的,是在被威逼、胁迫之下参加犯罪的。
注意: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对教唆犯的处罚:
①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
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例题】
1. (多选题)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
A. 主犯
B. 从犯
C. 胁从犯
D. 教唆犯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由此可知,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2. (单选题)根据2021年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
C.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D.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自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自首立功的文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自首也是刑法模块的考试重点。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关于自首的相关知识点。
(一)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特殊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②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①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③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辨析】自首VS坦白
坦白:
①被动归案;
②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③坦白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例题】
1. (判断题)根据我国2021年版《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本题判断正确。
2. (多选题)根据我国2021年版《刑法》,下列人员中,以自首论的有( )
A. 甲,犯罪以后打电话告诉朋友自己的犯罪过程
B. 乙,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C. 丙,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D. 丁,在服刑过程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A项:可供自首对象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A项中“告诉朋友”不以自首论。B项: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B项“已掌握”不以自首论,属于坦白。CD项:符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D项正确。因此,选择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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