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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理论法学(3)

2014-04-21 15:19:58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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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理论法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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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某方面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过程,是人们有意识地通过社会行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有着辩证的关联。法律规范不是凭空生产的,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逻辑模型及其现实化条件的设定,来源于法律规范创设主体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判断、评价和追求。法律关系通过社会主体的行为,又成为现实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到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六、权利与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为国家的法律确认并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感和资格,具体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基于权利而给人以负担的一种约束,具体表现为义务人基于权利人的权利而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

  一般地说,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两者的统一关系可以概括为:(1)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共同客体为指向,客体的同一性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表现;(2)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实现的保证;(3)权利以不滥用为限,不超出法律允许折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义务的履行也以法律限定的范围为限,法不限制即自由;(4)现代民主社会中,从总体上说,不存在绝对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任何法律主体都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体。

  七、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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