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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理论法学(4)

2014-04-21 15:19:58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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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理论法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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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社会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应该承受的合法负担,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发生拘束力的逻辑结果之一。

  法律责任的生产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二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

  法律实践中,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责任是否存在的过程,称为“归责”,这一过程需要考虑的要素,称为“归责要素”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一项法律责任是否成立或者应该承担的大小程度:

  第一,责任主体,即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或机构。没有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无从落实,因此责任主体的存在是成立一项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二,责任标的,又称“责任客体”,即法律责任所指向的对象,通常指受到损害的权益、法律关系或法律秩序。没有受损,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责任标的也是成立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三,法律事实,即直接导致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为和事件,包括导致受损实际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包括受损事实本身。法律事实也是责任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四,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由于两个原因,主观过错不一定是成立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是在事件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不存在过错问题;二是有的法律规定了无过错归责原则或公平原则,这两个原则通常不考虑主观过错问题。按照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状态,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第五,因果联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包括积极实现和消极实现两种方式。前者指责任的内容转化为现实,后者主要指免责,即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而使法律责任关系消灭,责任内容并没有变为现实。积极实现的方式通常有实施惩罚(如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获得赔偿或补偿、强制(强制戒毒、强制划拨、拘传)等,消极实现的方式主要有判决、裁定免责,失效免责,协议免责,责任主体消亡免责等。

  九、民主和法治

  通常认为,民主主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国体问题,民主总是属于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民主;第二,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是一种政体问题;第三,民主意味着一种平等的公民权利体系。

  从国家事务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的角度,民主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代议民主)。直接民主是指国家事务由全体公民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直接作出决定;间接民主是指国家事务由全体公民选出的代表作出决定。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从历史上看,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

  法治的原则、标准,即法治的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价值两个方面,形式要件是价值要件的外在表现,价值要件是形式要件的内在依据,理想的法治状态是形式要件和价值要件的有机统一。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首先,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其次,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最后,虽然民主和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具有内在的伴生关系,但是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也可能存在着某种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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