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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刑法(3)

2014-04-21 16:44:5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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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刑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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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内容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预防已经犯了罪的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一)刑罚的体系和冲突

  1、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规范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我国的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主刑包括生命刑和自由刑,附加刑包括财产刑、资格刑等,主刑和附加刑相互补充。

  2、刑罚种类

  (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一般(除没收财产外)也可以独立适用。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

  (一)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以下重点介绍前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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