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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理论阅读:中国古代官德建设及其现代借鉴(3)

2012-11-01 16:51:30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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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理论阅读:中国古代官德建设及其现代借鉴(3)

  (二)“彰善瘅恶”的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自夏商周草创至秦汉形成,延续几千年传承不衰,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就是“彰善瘅恶,激浊扬清”,以保证德行好的官员不受封建官场不良风气的侵蚀,遵守官德,忠诚服务统治者。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分作三个部分:一是中央的御史台,下辖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负责纠举百官,参与审判;殿院执掌殿庭供奉礼仪,纠察朝仪;察院监督地方政府及其官吏。三院各有分工,互相配合,都向御史大夫请示报告。二是谏官组织。监督规谏皇帝的言行、宰相的得失、百官的善恶,也能够监督御史台,弹劾纠正御史不当之处。三是地方监察制度。唐朝分天下为十五道监察区,改按察使为采访处置使,为常驻地方而领数郡的监察官。职责是“举大纲,察善恶”,但不干涉地方常务。明清时期的监察机构有几个变化:一是废御史台,设立都察院。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二是变言官给事中为监察官,分别对口监察六科。三是建立十三道监察区,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清承明制又有所变化:一是中央实行了台谏合一,“以六科隶都察院,听都察御史考核焉”,即合并、简化监察机构,取消言官的封驳权,使“谏诤”皇帝徒有虚名。二是地方监察体系分为直省和特别行政区两部分,各有不同体制。至此,古代监察制度有限制约官员已经获得行之有效的发展:能够保证君令贯彻执行,及时清除腐败官员,督促官员勤勉为政。

  (三)“奖廉惩贪”的考核机制

  按照官德的要求,历代统治者制定了官员考核制度。汉代考核官员的德行如何、勤劳与否。若忠顺朝廷和长官、勤于职守,就评为“最”,反则评为“殿”。考核结果决定官员的升降和奖惩。考核为最者,可三年一升迁;考核为殿者,或降或免。唐代考核流内官员的官德,统一为 “四善”标准:“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对流外官员,不分职别,也有四项考核标准,即“清谨助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明代考核官员的德行和政绩,分为两种方式而更具操作性——考课是对任职正常的官吏进行考核,考察是对任职不太正常的官吏进行考核。考课有品级规定,标准是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称职”的立即升官,“平常”的复职,不称职的降调,贪污者以法治罪,荒废公务者罢职为民。考察也分等级并有在京官吏和地方官吏之别。发现和纠正官吏中是否存在贪、酷、浮躁、不及(指工作不力)、老、病、罢(疲惫)、软(软弱)、不谨(不严谨)等不正常情况。清朝的考核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在内曰京察,在外曰大计”。在官德方面,历代考核制度特别加重惩处贪污、不勤、不谨,说明这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需要用制度加以解决。

  (四)“严于治吏”的法律制度

  历代法律都有约束官德、惩戒职务犯罪的作用。对于官吏在其职务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和失职行为,以及由官德引起的其他犯罪行为,《秦律》规定:凡有奢侈过度、骄傲自大、专擅越权、犯上作乱、贪污腐败等五失,就要“身及于死”。唐朝《职制律》的大量条文是官吏必须遵守的行政规范。在相同情况下,官民犯同样罪过,官所受惩处比民严厉。唐朝的《六察》具体监察吏治、户口、财政、司法、人事、生产,全面评价官员的行政作为。明清法律相承,内容基本相同。其中,《吏律》是刑律的组成部分,分为《职制律》和《公式律》 。前者用于惩治官吏不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后者重在处置官吏违反办事规程行为,并且一律用重典惩处贪赃受贿。《大清律例》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用。”明清两代较之以往任何朝代都更加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说明利用法律规范官员的行政行为,决心越来越坚定;说明动用法律制裁官德出现问题的官员,做法越来越成熟。目的就是以惩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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