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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烟台芝罘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3)

2013-04-11 09:24:11 文章来源: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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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烟台芝罘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3)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结果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在笔试成绩合格线内,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前资格审查范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核减招聘计划。

  笔试成绩在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zfrs.gov.cn)查询,进入面试前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名单在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四、面试前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考工作的全过程。

  (一)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相关审查要求请于笔试成绩公布24小时后登陆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zfrs.gov.cn)查询。

  (二)具体要求:

  1、报考人员须在资格审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烟台市芝罘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亲笔签名的《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大学本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7年制研究生除外)、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高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院出具的研究生阶段专业研究方向证明)、2寸近期同底版正面免冠照片2张。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择业期内未派遣的毕业生还须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机关签发的报到证,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还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交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材料(详见面试前资格审查通知),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还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还须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手续;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信(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报考须提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信);实行人事代理的,除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信外,还须人事代理机构出具人事代理证明信;实行个人人事代理的,由人事代理机构出具个人人事代理证明信等。招考岗位有其他要求的,还须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面试前资格审查通知)。

  2、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出具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社(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社(人事)部门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已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还须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因以上原因造成的缺额,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资格审查通过后,直接或按规定领取面试通知书。

  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五、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按照鲁价费函[2008]1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享受减免笔试考务费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免缴面试考务费。

  面试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采取结构化面试、综合素质答辩、专业技能考评等不同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或专业工作技能)。参加面试人员凭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身份证参加面试。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试题根据岗位特点单独命制。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本场面试结束后公布。为保证人员素质,面试成绩不足60分的不予聘用。面试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关注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4:6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照1:1.2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如招聘单位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且影响聘用的,除岗位另有规定外,以笔试成绩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依次按博士、硕士、省级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院校毕业生、普通院校毕业生的顺序排序,仍不能确定,组织专家重新命题对总成绩相同的人员进行面试,并以重新面试后的总成绩排序确定进入体检考核人选。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在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六、体检与考核

  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确定后,按计划招考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核。体检办法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报考人员要服从主检医师的安排,做进一步检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负担(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负担)报考人员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的,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向招聘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招聘主管机关组织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级别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复检项目由招聘主管机关会同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报考人员没有征得体检组织机关同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视为弃权。报考人员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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