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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

2013-04-25 13:30:00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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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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