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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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4)

2013-04-25 13:30:00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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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4)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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