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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东事业单位法律常识练习题17

2013-05-30 11:35:33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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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东事业单位法律常识练习题17

  1.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

  A.社团法人

  B.营利法人

  C.企业法人

  D.私法人

  2.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A.是宣告失踪的必须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3.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4.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

  A.租贷

  B.加工承揽

  C.定金担保

  D.借贷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

  A.尚未发生的事实

  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C.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将来能否发生的事实

  D.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答案及解析

  1、【答案】ABCD。【解析】此题测试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对,是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是指以人的存在为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相对,是根据法人的成立目的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相对,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的分类,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私法人,与公法人相对,是以划分公法和司法的理论为根据所作的分类,是指依私法设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它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以营利为目的,是依照私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因此此题选ABCD.

  2、【答案】B。【解析】此题测试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问题。所谓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必经程序。另外选项C、婚姻关系终止和选项D、继承程序开始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此题选B.

  3、【答案】ABCD。【解析】此题测试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的。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⑴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以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请求。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⑶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此题选ABCD.

  4、【答案】CD。【解析】此题测试民事法律行为中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可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租赁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付他方使用、受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原物的法律行为,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加工承揽,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借贷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无偿交付他人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所借原物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此题选CD.

  5、【答案】ACD。【解析】此题测试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问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和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⑴条件应当是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⑵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具有或然性;⑶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⑷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具有合法性;⑸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因此此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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