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统一由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向服务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服务期间,大学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三支一扶”大学生出现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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