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按季度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等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等相关待遇;
(三)不享受相关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通报毕业高校和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七份,省、市、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毕业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大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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