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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山东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2)

2014-08-17 14:32:58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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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分标准:(1)军龄:每年0.5分。(2)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3)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依据笔试分数加考核量化赋分总分数,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接收数量等额确定入围人员。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受奖赋分确定名次。考试分数、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入围人员名单和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安置计划在山东省军转安置信息网(网址:http://www.sdjz.gov.cn/)公布。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同时在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公示。

  四、确定安置单位

  入围人员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依据安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坚持发挥军转干部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双方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其他入围人员,由省军转办组织,在省直部门(单位)安置计划和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不涉及具体单位)内,按照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单位。放弃选择或在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内选择的,由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部分计划,符合单位需求条件入围省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选择,单位需求条件在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里公布,符合同一单位需求条件人数超过计划数的,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军队转业干部选择省国家安全厅工作提前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协商接收工作同时进行。

  省直各部门(单位)在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岗位时,要注重军队转业干部特长,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合理安排。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4年8月11日—12日。报名工作由山东省军区转业办、武警山东省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负责。

  考试时间:2014年8月19日上午8:30至11:30。地点见《准考证》。

  其他事项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省军转表彰大会暨2014年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责任,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突出师团职干部安置重点,严格落实安置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服务好,圆满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中共山东省委

  组织部山东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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