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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泰安规范教师资格法定凭证补发换发工作的补充通知
泰教师训〔2016〕4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师训科(人事科)、市直各学校有关科室:
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要求,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缺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过渡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或认定机构(学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需证明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经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实曾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缺失法定凭证的,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负责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缺失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代替)。
根据《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泰教师训〔2015〕39号),我市对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工作进行了规范。鉴于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2008年正式启用,针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的我市只补办2008年之后认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办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见附件3)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到原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手续。教师资格证书原认定机构为泰安市教育局的申请人到市教育局师训科(泰安市政大楼C9032)办理。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还需提供学籍号和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请将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各类学校及教师,并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办申请表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泰安市教育局师训科
2016年8月8日
附件1
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
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师训科(人事科)、市直各学校有关科室:
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等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按照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由认定机构进行的原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办理。
二、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持证人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和时间,确保补发或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书信息一致。
申请证书换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损毁证书收回,归档备案。
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三、规范操作,加强信息管理。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作为我市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四、证书信息有误,按程序更换。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证书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省级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将所更换证书数量按证书耗损统计,不计入证书补发、换发总数。
五、时间规定。按照集中办理的原则,每年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集中办理两次,分别是上半年3-4月份,下半年10-11月份。
请将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各类学校及教师,并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附件:《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泰安市教育局师训科
2015年7月22日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本人正面二寸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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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出生年月 | |||
资格种类 | 任教学科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证书编号 | ||||
原发证机关 | 原发证时间 | |||
申请事由 |
□证书遗失需补发 请注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名称、日期和版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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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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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 诺 |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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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 ||||
经办人 审核意见 |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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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 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
2.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
3. 本表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
附件2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办申请表 |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资格种类 | 任教学科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号 | |||
证书编号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时间 | |||
申请事由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需补发。 申请人签名: |
|||
申请人承诺 |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 ||||
经办人审核意见 |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 | ||||
附件3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姓 名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申请资格种类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所使用的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姓名”栏填写补制本表时的姓名,如果与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不同,须同时
注明证书上的姓名(用“曾用名”表示)。
七、本表中加“*”的信息按补制本表时的情况填写,其他信息(除“姓名”外)按申请教师资格时的情况填写。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 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 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页由教师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承诺书
本人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本人愿意随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的相应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2寸近期 正面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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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政治面貌 |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
毕业学校 | ||||||||||||||||
所学专业 | ||||||||||||||||
最高学位 | 最高学历 | |||||||||||||||
现从事职业 | 专业技术职务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地址 | |||||||||||||||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 ||||||||||||||||
身份证号码 | ||||||||||||||||
本人简历 | ||||||||||||||||
时间 | 单位 | 职务 | 证明人 | |||||||||||||
思想品德 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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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和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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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 | ||||||||||||||||
普通话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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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能力 测试结果 |
面试 |
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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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讲 |
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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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专家评议委员会 评议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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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 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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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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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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