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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遴选案例分析】个人隐私保护
身处数字化时代,我们的多数个人言行都可能变成数据。一旦这些数据遭遇“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造成悲剧,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法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其中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生产者及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规为治理侵犯个人隐私乱象,防范“人肉搜索”悲剧,提供了法规遵循和保障。法律上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二是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包括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三是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号码等加以保密,未经许可禁止他人窃听或者查阅;以及个人隐私使用权等。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随着信息科技迅速迭代演进,互联网在便利信息交流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造谣诽谤的工具、煽动仇恨的利器。身处数字化时代,我们的多数个人言行都可能变成了数据。移动支付信息、人脸识别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微博和朋友圈内容、医疗记录、纳税记录等,都足以“定义”个体的数据,而这些都属公民个人隐私范畴。一旦这些数据遭遇“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飞刀。
“人肉搜索”制造的悲剧与闹剧并不鲜见。去年6月,江苏一男子因2岁儿子被泰迪咬伤后与狗主人发生纠纷,结果遭遇“人肉搜索”和死亡威胁,其妻迫于网络暴力割腕自杀,所幸抢救及时;去年4月,陕西一男童在餐厅内被一孕妇绊脚的视频在网络曝光,孕妇遭遇“人肉搜索”,却导致另一名孕妇“躺枪”,个人信息被全部曝光并遭到诅咒……
令人遗憾的是,近些年因“人肉搜索”导致的悲剧似乎没有减少迹象,反倒因社交媒体日渐发达而愈演愈烈。隐私当“隐”。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隐私权的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依法保护隐私权,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人肉搜索”已经被定性为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新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通过进一步细化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明确网民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等制度创新,将以高质量规制提升我国网络生态治理效能。我们乐见有更多法律法规来约束“人肉搜索”行为,也期待有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办理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少一些“用人肉搜索杀人”的“键盘侠”。
【参考答案】个人信息,利用好更需保护好
连日来,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一款提供航班动态服务查询的APP,因为新增了“可查看同机人主页”功能,让使用者感到个人信息暴露于外;工信部“黑名单”显示,46款APP涉嫌强行捆绑推广其它应用软件、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视频网站A站发布公告称,因为遭受黑客攻击,近千万条用户数据外泄。这再次警示我们,要处理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个人信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从数字经济规模跃居全球第二,到手机支付、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引领世界潮流,当下中国,数字经济正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引领经济社会革新的加速器。互联网大范围、深层次地拓展了发展空间,也带来了隐私保护的风险挑战。信息技术推动社会变革与信息安全风险不断加剧的矛盾这一世界性课题,日益摆在我们面前。可以说,平衡好信息开发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事关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数字经济能否真正行稳致远。
个人信息的适度收集、使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前提,但搜集信息数据与建立数据信任是同等重要的。这意味着,用户有决定是否让渡个人部分信息、让渡哪些信息的权利,企业也有尊重用户意愿、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红线前,谁都不能成脱缰之马,谁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为图经营之便非法收集用户信息、挖掘用户偏好,类似做法犹如沙滩上盖楼,难以真正支撑数字经济的大厦。哪些数据具有私人性,哪些数据具有公共性,哪些信息一次授权一次使用,哪些信息一次授权可以自由流动,企业和用户的责任如何界定、后果如何分担,回答好这些问题,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凝聚更多智慧、共识和合力。
创新无疆界,但创新有规矩。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网信工作会议强调,行业、企业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主体防护责任。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不仅要克制谋利冲动、遵守法律规定,守住不拿用户隐私信息做交易的底线,更应该在设计新产品和新的商业模式时,就把隐私保护考虑进去,解决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没有隐私保护的创新注定行之不远,唯有兼顾了信息安全的新产品、新模式,才能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仅靠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觉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立法和监管。在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之外,主管部门更应把监管关口前移,完善信息采集、存储、利用、开放的基础规则和治理模式。新技术发展到哪里,隐私保护和执法监管就要挺进到哪里。只有真正筑起信息安全的防火墙,才能打牢数字经济发展的地基。
谁掌握了互联网,谁就把握住了时代主动权;谁能更好推动契合互联网发展需要的治理变革、社会变革,谁就能更好适应和引领信息化发展。今天,数字经济已经无处不在,唯有守住信息安全阵脚,我们才能更好把握信息浪潮的发展机遇,畅享数字经济的时代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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