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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诉讼法(7)

2014-04-21 15:57:18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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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诉讼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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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和审判。

  (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包括案件的上诉、受理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抵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申请,要求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依法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撤诉,要求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撤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①选民资格案件;②宣告公民失踪案件;③宣告公民死亡案件;④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⑤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蛀,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6)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8)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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