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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诉讼法(8)

2014-04-21 15:57:18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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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诉讼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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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和开庭审理。

  (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包括上诉、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提起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4)执行。执行包括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活动。

  (三)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以及犯罪人的自首,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起诉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提起自诉。

  (4)审判。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5)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将之付诸实施。其中,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执行机关主要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

  七、仲裁法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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