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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商法与经济法(2)

2014-04-21 16:33:2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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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商法与经济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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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也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类经济行为。在中国,金融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主要渠道。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关于金融活动和金融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制度的总和。金融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修订。依据该法,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是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是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的主要作用:可以影响可贷资金量;再贴现率可以影响市场利率。四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是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六是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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