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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商法与经济法(3)

2014-04-21 16:33:2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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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商法与经济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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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该法规定。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三、财税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等。以下重点介绍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

  1、预算法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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