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9 15:03:59 山东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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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2016年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定于5月21日—22日举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在日照市报考教师资格面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及驻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或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中,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合格人员简称“国考人员”,参加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人员简称“省考人员”。
二、国考人员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国考人员须在4月19日-24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考生选择“山东1”—“日照”考区,按照网上报名有关要求认真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考生报考。
参加2016年上半年之前国家教师资格笔试合格的考生,在面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和填报个人信息,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的面试报名资格。参加2016年上半年笔试合格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册。
考生注册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使用风景照、写真照等。照片中应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此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按规定要求选用,照片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现场审核不通过或影响考生参加考试。
(二)现场资格审核及信息确认。
1.考区选择“日照”的国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在4月22日—25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到日照市教育局(北京路132号)办理资格审核和报名信息确认手续。考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审核、确认,确认后的考生信息不得再更改。
2.现场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考生毕业证书原件。就读学校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可不提供毕业证书,但须提交本人学生证原件(需有学校名称及注册信息)和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学籍证明。
(3)户籍在日照的考生,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证明原件;工作单位在日照的外地户籍考生,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明细等证明材料。
(三)网上缴费
考生通过现场审核后,于 4月27日前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缴费,支付成功后即为报名完成。现场审核通过但未在规定时间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逾期不再补办。
面试收费根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4〕84号)规定执行,每人次收费240元。
(四)打印准考证
5月16日—22日,完成面试报名的国考人员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省考人员考试报名
省考人员不需网上报名,请考生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原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面试考试费每人240元现场报名,相关事宜可咨询当地教育局。
四、考试有关安排
(一)完成考试报名的国考人员和省考人员,于5月20日登陆“日照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认定专栏”,查询考试具体安排,按要求参加面试。本次面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国考人员于2016年6月20日后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www.ntce.cn)查询面试结果。
为缩短考生获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时间,教育部考试中心自2016年起不再为笔试、面试均合格考生制发纸制合格证明。考试合格的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打印“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作为必要材料之一,提供给认定机构使用。
“日照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认定专栏”将发布有关教师资格面试、体检及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等后续相关工作信息,敬请关注,咨询电话:0633—8771906。
附件:1.国考人员面试须知
2.省考人员面试须知
日照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8日
附件1:国考人员面试须知
一、面试方式
国考人员面试使用国家面试试测评系统,面试依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和《考试大纲(试行)》(面试部分),包括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初中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科目与笔试报考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初中面试科目分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科技、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科目;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科目分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科技、通用技术等14个科目。有关《考试标准》和《面试大纲》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面试考生不使用国考面试测评系统,其面试方式及其相关安排与省考人员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人员相同(详见附件2)。
二、面试流程
1.考生报到。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于规定时间进入考点指定候考室,两证缺一不可。
2.候考。考生在候考室按现场抽签确定的考号顺序候考。
3.抽题。考生按候考室监考人员安排,依次登录面试测评系统,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工作人员打印试题清单。
4.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由监考人员依次引导至相应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备课时间20分钟。
5.回答规定问题。备课结束,监考人员依次引导考生到相应面试室。考官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由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6.试讲或演示。考生按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7.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8.面试结束后,考生将本人试题清单、备课纸交给考官,考生离开考点。
三、面试要求
1.考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到时间到相应考点的指定候考室报到。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及未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者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置。
2.考生在候考和备课时,除必要的文具和证件外,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严禁开启、使用具有通话和收发信息功能的设备。考生在备课时,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3.考生在考点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自由走动、互借文具;不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不夹带资料,不冒名顶替。
4.面试结束后,考生立即离开考点,不得逗留或返回,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不得向考官及考点工作人员询问面试分数。
5.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考官和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6. 凡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取消其本次面试成绩。
附件2:省考人员面试须知
一、面试方式
省考人员面试分试讲和答辩两个环节,由考官现场命题。面试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面试科目同国考人员面试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含国考人员)面试分机械基础、基础会计、电工基础、旅游概论、服装设计、国际贸易、物流管理、日语、韩国语、房屋建筑学、解剖生理学、计算机、平面设计(photoshop)、烹饪营养与卫生、心理、舞蹈等16个科目。
二、面试流程
1.考生报到。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于规定时间进入考点指定候考室,两证缺一不可。
2.候考。考生在候考室按现场抽签确定的考号顺序候考。
3.备课。监考人员按抽签确定的考号顺序,依次引导考生至相应备课室,确定试讲题目,备课30分钟。
4.试讲和答辩。备课结束,监考人员依次引导考生到相应面试室讲课,考官围绕考生讲课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试讲和答辩时间共计15分钟。
5.面试结束后,考生离开考点。
三、面试要求
1.考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到时间到相应考点的指定候考室报到。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及未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者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置。
2.考生在候考和备课时,除必要的文具和证件外,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严禁开启、使用具有通话和收发信息功能的设备。考生在备课时,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3.考生在考点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自由走动、互借文具;不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不夹带资料,不冒名顶替。
4.面试结束后,考生立即离开考点,不得逗留或返回,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不得向考官及考点工作人员询问面试分数。
5.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考官和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6. 凡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取消其本次面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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