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机构的设置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下设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等。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属行政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中央只是在整体规模上加以控制。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应通过制定各行政机构设置法来加以规范。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很多。例如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比较复杂,缺乏统一标准。国务院下设有部、委员会、办公厅、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还有许多非常设性机构。虽然国务院已于1997年8月3日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但该条例仅从程序上规定了如何设置行政机构,没有解决实体问题,如各行政机构之间的权限分工、事权和具体权限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由国务院自身来规范其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也是有待探讨的。为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配置权力,并确保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行政组织法中有必要明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原则,并制定各行政机构设置法对各行政机构的事权和具体权限明确加以规定。
(四)行政编制管理制度
行政编制一般是指行政机构内部的数量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
从宏观上看,我们认为行政编制还可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指政府的行政机构数、人员总数及结构比例等。行政编制的管理在行政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好坏直接影响到行政组织的整体结构及功能的发挥,并对行政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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