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管理功能
首先,有利于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术语的统一和明确,例如,何谓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员、行政编制等,都需组织法统一加以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缺乏明确界定,一个组织是不是国家行政机构,不是取决于它的性质,即是否行使行政权,而是按其所使用经费的不同加以确定。有些组织明明是为行使行政权而设,却人为地将其列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经费。不管这种做法的目的为何,其结果不利于行政组织的系统管理,并使得行政组织对外管理的主体形式复杂化。因此,从性质上来界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实属必要。
第二,有利于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实际上,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决定,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只不过是走形式,因为既没有设置的标准,而且与职权的分工无关,因而不可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的论证。行政组织法可以对行政机构的设置规定统一标准,确立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原则,以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
第三,规范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主体形式,如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协助等。
第四,有利于规范行政编制管理及公务员管理。行政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规范性是所有法律具有的共同功能,在行政组织的内部及对外管理中尤具有重要意义。从现行制度上看,行政组织的内部及外部管理呈现出无序化,缺乏统一界定、统一规范、统一标准,非合理性的因素较多,长官意志、随意性较大,较为混乱。我们认为只有加强行政组织法建设,才能变无序为有序,使行政组织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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