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是指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可以发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是由基本内容和法律固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一)权力配置的功能
权力配置功能表现在:
第一,设定权力。即行政组织法可以对行政组织的权限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法治的角度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并通过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行使。
第二,分配权力。即行政组织法可以通过其第二级立法,如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国务院组织法》、中央各行政机构设置法等对行政组织的权限合理进行分配。这里的权力分配既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也包括横向的中央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理分配。
第三,调整权力,即行政组织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赋予行政组织新的权力,或取消原有的一些权力,还可以对行政权重新进行分配。调整权力与设定权力、分配权力有相通的一面,但又有独特的意义,尤其表现在取消力方面,因为行政机关一旦享有某种权力很难自动放弃,对行政权的调整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
行政组织法的权力配置功能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虽然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单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可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的权力,但只能就事论事、个别地、分散地规定,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此外,在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上以及中央行政机构权力的分工上,任何法律也无法取代行政组织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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