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组织法是改变行政管理无序化的手段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取得了很大成就,对社会的进步作出了贡献,但在一些方面仍然是无序化。其中,与行政组织有关的问题主要为:第一,行政组织的权限与其身份、任务不相适应。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行为的监督控制缺乏相应的权限和手段;另一方面,政企不分,许多应属于市场主体的权利仍为政府所把持。第二,行政机构的设置无序化。行政机构的种类五花八门,各种非常设性机构层出不穷,行政机构之间争权争利、相互扯皮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些都影响到行政效能的发挥。第三,行政组织整体规模失控。机构庞大,人员膨胀。上述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可依及人治因素造成的。因而,变行政管理的无序为有序,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将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四)行政组织法有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行政组织制度是解决行政纠纷,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在控制行政权方面与行政组织法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不同的是行政诉讼法是通过解决个别的具体的纠纷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达到控权的目的,而行政组织法通过协调行政组织整体与公民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来达到控权的目的。行政组织整体规模的失控及无序化表面上不直接侵害公民的法定权利,但实际上直接损害了公民整体的利益,容易引起全社会的不满,导致政府威信的下降,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无序化,其产生的危害远比个别违法侵权更为严重。
此外,行政组织法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行政组织法对行政外部管理主体形式的规定,将为行政被告的确认提供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首次对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作了区别,但何谓行政授权,何谓行政委托,缺乏明确界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组织法加以解决。其次,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设置、权限的规定,将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标准,如主体是否违法,是否超越职权等。最后,行政组织法对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主体的规定,将为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的鉴别提供依据,也将为规章之间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奠定解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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