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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面试热点:降低酒驾危险还需严格“执刑”

2012-05-15 15:39:39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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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面试热点:降低酒驾危险还需严格“执刑”

  醉驾入刑一年,盘点成果可谓不小。此前有消息称,从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北京、上海等地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别在50%、70%以上。这显示醉驾入刑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量。

  最近有关方面主办了《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其中引人注意的是,在肯定成效的同时没有回避问题,重点就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建立依法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进行深入研讨。

  会议列出的一些问题,是很尖锐的。如农村地区酒驾问题突出,全国还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标准,部分地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滞后,一些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不能及时移送、起诉和判决,影响了办案进度。有的地方对醉酒驾驶行为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效果。

  一年来醉驾虽然大幅下降,但仍然在绝对数上不小,这表明醉驾入刑对一些人缺乏震慑效果。一些人胆敢顶风上、不惧法,除了以为抓不到的侥幸心理,还可能认为自己“有关系”、“有能量”,即使被抓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的背后,也反映出各地方公检法司对醉驾入刑法律精神和政策理解的微妙差异。

  如果说醉驾入刑能产生有效震慑作用,大幅降低醉驾对社会带来的危险,那么对醉驾执法的公正性,则会直接影响法律的震慑性。在相当程度上,没有执法的公正、公平、严格,就没有法律的社会效果,还会蓄积社会矛盾。

  当然,醉驾入刑的目的还是预防犯罪、减少酒驾,而这个过程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社会监督制度的完善。酒驾的长治每个人都是执法者。当身边的朋友企图以身试法时,我们能否多劝一句:酒驾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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