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0 11:24:13 文章来源:人民网
公务员面试:女大学生的行为能打破“玻璃天花板”吗
日前,“请给我们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因在找工作期间频繁遭遇性别歧视,杭州、武汉、西安的数十名女大学生设计了一场名为“跨越女性求职障碍”的行为艺术活动,以抗议企业设置的不公平的求职门槛。
在西方社会,歧视被称为“玻璃天花板”,我们可能看不到它,但是却可能被撞得头破血流。美国法律界有这样一句话:“如果每个人的自由都没有受到保障,那么任何人都可能存在危险。”歧视是严重影响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病菌,而职场中的性别歧视是各种职场歧视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是一种对女性的劳动权及相关权益侵害的行为,贯穿于整个职场的各个环节,严重地影响了女性的生存与发展。
其实,作为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歧视被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囚”在笼中。比如,澳大利亚就专门制定了《歧视法》,美国1964年的《民权法》也明确反对包括地域歧视在内的五种歧视。而且,美国还成立一些机构,来消除各种歧视。如由总统特别任命一个平等就业委员会,制定消除歧视和平等就业的政策,对歧视问题进行调查,帮助受歧视者进行法律诉讼。它能帮助公民快速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可以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在胜诉的时候,还可以有一些法律呼吁。这样,法律成为反歧视的最高判断标准,最有力的手段。
反观我国,目前法律在歧视方面确实有缺失。虽然《宪法》的三十三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样的条款太粗糙,没有其他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来落实《宪法》三十三条的规定。这样一来,应该以什么程序避免歧视延续,用什么来矫正歧视行为,救济被歧视一方合法权益,都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宪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反歧视问题只能是纸上谈兵。
被歧视者往往是弱者,如果仅仅依靠行为艺术,而没有法律依据,弱者进入诉讼就很艰难,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使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能够及时得以追究,加强对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当女性朋友再遭遇就业歧视时,才能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打破头顶上的“玻璃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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