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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热点:"捐款后悔期"蕴含的忧思

2013-07-11 16:35:11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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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热点:"捐款后悔期"蕴含的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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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身患精神病的肖某先后向慈善机构捐了7万多元,然而这笔钱在捐出去的时候,她的丈夫何先生完全不知情。经过近20天等待,何先生拿到妻子患精神分裂的鉴定报告,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川省慈善总会和红十字总会表态,将尽快退还捐款。这仅是一个特例,那正常人捐款后反悔,能否将钱要回呢?据调查,八成网友觉得“能”。

  上述肖某的捐款,事后遭致其家人反悔,这应该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而同样是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正常人捐款之时,已经形成契约关系,因此,八成网友支持的“捐款后悔期”的设立,不说是绝无可能,起码也是遥遥无期的事儿,也就是说说而已了。举个简单例子,一旦面临灾情,捐款已经发放,再有捐款者后悔,要求索回捐款,又该如何操作呢?

  想想也是,所谓“捐款后悔期”,其实毫无必要。如果是肖某这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捐款,自有索回捐款的渠道;一些误操作的捐款,也有《合同法》的保护。至于有网友表示“给捐款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间”,粗想想有一些道理,但这段时间完全可以前置到捐款之前,有充足的时间思考是否奉献爱心。

  那么,在如此情形之下,为什么仍有八成网友认为可以设置“捐款后悔期”?还是来自于对慈善机构的缺乏信任。老百姓们希望自己的善心善款捐赠物资,能够分毫不差地传递到需要的人的手中,他们希望能够清晰地了解善款、物资去向,明明白白地了解账目,慈善机构及时与翔实的信息披露,以及慈善机构领导人的廉洁。当这些方面的现状与人们的理想存在差距的时候,“捐款后悔期”就是老百姓情绪的一种表达。

  说到底,八成网民支持设“捐款后悔期”,这提醒慈善机构,要真正对理念有所理解与尊崇,认认真真地做慈善,使得慈善真正地回归本意,而不是敛财工具或者是炫耀政绩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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