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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社会法(6)

2014-04-21 16:27:2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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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社会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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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1、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一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劳动合同成立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合法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由于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现,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是有关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制度。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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