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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2)

2014-04-21 16:38:4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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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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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夫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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